山西景恒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景恒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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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701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山西景恒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路168号滨河物资贸易中心东2排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景恒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时学兵

人民陪审员武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