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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山西景恒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路168号滨河物资贸易中心东2排北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景恒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