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民初31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殿军,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平,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05420,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园区B1幢。

法定代表人:张良平。

被告: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9289676X8,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泉山街3号行政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幼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程建团,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灵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海涛

代书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