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民初31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殿军,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平,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05420,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园区B1幢。
法定代表人:张良平。
被告: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9289676X8,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泉山街3号行政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幼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程建团,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灵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海涛
代书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