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田胜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执2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05420,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区B1幢。

法定代表人张良平。

委托代理人舒春晓,系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田胜峰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054234072W,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辉。

本院依法对原告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胜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浙1121民初102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青田胜峰鞋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426403.22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田胜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青田胜峰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青田胜峰鞋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进行了财产申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青田胜峰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园区24号1幢、2幢、3幢的不动产及存放在2幢3楼的一套流水线设备,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债权,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已支付本案诉讼费52000元,执行费32782.02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3月13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611239.39元。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侯保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叶俊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