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破1号之一 申请人:青***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29日,青***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核查,债务人无任何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且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应收账款情况。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核确认共有***等21户债权人,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2668699.45元,除500元为劣后债权外,其他全部均为普通债权。截至2023年3月13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470元,实际清偿0元。管理人认为,债务人资不抵债,且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事实清楚。因此,请求******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21人申报债权。本院确定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42668699.45元。现管理人因履职已经垫付破产费用1470元,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目前债务人青***鞋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支付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亦无法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青***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鞋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