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财保1号
申请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60589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具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2月10日,丽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后申请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明确具体申请事项,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重新提交保全申请书,请求: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新港湾项目房屋及商铺(详见附件);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名称: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新港湾项目***专户,账户:×××,开户行:青田农商银行)以1196272.74元为限;三、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名称: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县支行)以1196272.74元为限;四、上述财产查封总共价值以13760589元人民币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新港湾项目的XX套房产(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开设在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新港湾项目***专户)的存款1196272.74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青田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196272.7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