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破申15号 申请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05420,住所地浙江**田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054234072W,住所地浙江**田县。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青***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后本院向青***鞋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邮寄了相关通知书,上述材料无人签收。因被申请人公司经营场所已停止经营,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将通知书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青***鞋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登记机关是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包括:皮鞋、皮具、箱包、服装制造、销售等。现被申请人已有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且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青***鞋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主体适格。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青***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