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象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9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与西谷湖路交叉口东北角(裙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增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生,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惜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2604室。




诉讼代表人:钟锡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国,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瑞,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




再审申请人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97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三个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玉环


审判员卢世昌


审判员陈艳艳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