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象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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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25执5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与西谷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449619470。
法定代表人:陈增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海泰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71201719F。
法定代表人:胡雨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初6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495621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海泰路61号的不动产(房权证号:2XXXX、土地使用证号:象国用2009第06759号),本院在执行(2015)甬象执民字第3342号案件中,于2020年9月16日以18140000元拍卖成交,拍卖所得价款尚在处置程序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暂无受偿。截至2021年5月6日,被执行人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149562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五福互感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1年4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让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225执52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陈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