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财保29号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宁东诺拉建筑材料商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12MA2AF95LX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家园市场东区二楼复合地板区60号。
经营者:***,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商行总经理,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7449619470)。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与西谷湖路交叉口东北角(裙四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以其与被申请人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2762.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762.35元或查封、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敏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