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5民初7400号
原告: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与西谷湖路交叉口东北角(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4496194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增红,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7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