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港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大楼七楼70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69657276XA。
法定代表人权雪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雨,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上村2号居民小组一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668284269J。
法定代表人朱琼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震宇,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港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对被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2021年1月22日,双方就债务金额及利息进行了确认:本金及鉴定费合计人民币2052203.13元、利息人民币448457.45元(按判决书确定利率计算到2020年12月30日止)、诉讼费人民币19392.00元,共计人民币2520052.58元。双方还就分期还款达成了意向性意见,后来由于对分期履行金额产生分歧未达成和解协议。到现在为止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7772.58元(包括划拨后未到一案一账户的人民币130000.00元在内)、被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人民币400000.00元偿还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港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030660.58元、诉讼费人民币19392.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720.00元,现被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仍然下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港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470000.00元。本院2021年4月9日通过微信方式召集双方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港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470000.0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在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在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在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在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在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700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按期按时存入本案账户上由法院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港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若被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任一期不按时支付,则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执行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重庆港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8执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莹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