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71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震宇,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园丁二期1幢3单元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3P7M8N。
法定代表人:田锦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付,云南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上村附2号居民小组(原老年活动中心场地)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8284269J。
法定代表人:朱琼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锡忠,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云南昆阳磷肥厂平顶山生活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21)云7102民初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1.撤销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21)云7102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2.将该案移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云南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为高铁站出站口钢结构安装及墙面围护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属于铁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应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铁路法院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根据本院的指定,玉溪市发生的涉铁路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云南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于法有据,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云斌
审 判 员 董亚昆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旭
书 记 员 肖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