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5财保4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申请人:***,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中兵,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渔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95389149C。
法定代表人:盛丹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等12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银行石浦支行(账号为63×××47)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660000元。担保人***和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19年9月26日,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等12人与被申请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因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符合仲裁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银行石浦支行(账号为63×××47)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660000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案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等12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