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1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4060222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豪如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傅重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建强、余巧雁,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5389149)。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渔港中路71-75号。
法定代表人:盛丹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款292654.5元及利息。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