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象山亲和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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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1096号
原告:宁波象山亲和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来薰路1999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071486044E。
法定代表人:奚志勇,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王林,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兰,上海天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根,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渔港中路7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95389149C。
法定代表人:盛丹辉,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象山亲和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因工程违法转包及少开发票的损失2409940.39元。2022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象山亲和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79元,减半收取13039.5元,由原告宁波象山亲和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增光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芝
代书记员张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