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25执5175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19)浙0225民特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225执517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