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6898号
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恒烽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清风北路二段**清泉小区**********。
经营者:冯红斌,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南充市星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正阳路**龙城丽都**楼**/div>
法定代表人:任星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滨江印象**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执行董事。
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恒烽机械设备租赁站诉与被告南充市星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恒烽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南充市星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恒烽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恒烽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南充市星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00元,由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恒烽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曾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文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