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星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星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朗和隽亿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25财保13号
申请人:南充市星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正阳路419号龙城丽都3号楼2-202。
法定代表人:任星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一段4号1幢2单元11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101112047。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和隽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充市星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隽亿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汉支行账号XXXX上存款200000元。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川RXXX东云图乐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市星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防止因申请人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和隽亿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汉支行账号XXXX上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RXXX东云图乐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动机号码:VQ40562204B),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车辆所有权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星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