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3财保101号
申请人:南充市联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都京永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乐智会,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宵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三段70号。
法定代表人:唐洪斌,执行董事。
原告南充市联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宵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川1303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四川宵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南充市联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充市联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宵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晓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