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宵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唐洪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宵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标彪、拉萨市林周城镇化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2020)藏0121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宵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催缴后,上诉人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宵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瑞 月
审 判 员 尼玛卓嘎
审 判 员 央 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旺 珍
书 记 员 达娃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