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411民初2440号
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99951776P),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鹤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银全,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4118768U),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533号58栋3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蒲访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15时10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