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坤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财保20号

申请人:四川宏坤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1栋2单元6层6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7号附1号。

洗定代表人:王鹤颖,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宏坤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6400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故申请人四川宏坤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64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宏坤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道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蒲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