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2893号

申请执行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袁会云。

被执行人: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上海滩花园****楼**191铺div>

法定代表人:胡向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2民初49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存款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1495367元(以1495367元为限,具体冻结金额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其他相同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续行冻结的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