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716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1号院19幢5楼D座。
法定代表人:郭代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菲,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二期10号上海滩花园一区7号楼1层191铺。
法定代表人:胡向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兵,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簇马路三段68号。
负责人:蒲艾,职务不详。
原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根据被告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为被告向本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11月23日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