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17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胡向阳。
法定代表人:王瑞。
本院在审理***诉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万元的财产。***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340万元同等价值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340万元。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债权3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