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705号
申请人: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胡向阳。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名下价值1085582.34元的财产。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1085582.34元。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1085582.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