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2435号
原告: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迎宾大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669584183N。
法定代表人:何仕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郎家拐街6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4XL1U。
法定代表人:王镒波。
原告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出案件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向 曦
审判员 伏 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