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苑平、袁晓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3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郑宛平),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王晓华、袁小华),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生波,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权鑫,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郎家拐街66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镒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男,生于1970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阆中市兰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双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明月,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公司)、阆中市兰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亭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对***、***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中***不能举证证明***、***的装修行为造成***房屋及装饰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在本案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房屋致损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无法确定致损原因。后一审法院自行委托阆中市浩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对***房屋受损原因仍无法确定。其次,***针对***、***的装修行为多次进行纠缠、发生纠纷,***、***在兰亭物业公司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中同意给予***适当的补偿,后由于修复方式及费用未能达成协议,调解中的让步不会产生自认效力。故一审法院认定***、***的现场负责人同意对其修复而认定***、***的装修行为与***的房屋及装饰受损存在较大因果关系错误。二、一审法院以阆中市浩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而认定整改修复费用维44500元错误。阆中市浩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无价格鉴定资质,故其出具的审查报告中关于整改修复费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不应当采信。

***答辩称,***、***对其房屋的装修行为不合理。***房屋受损严重。***的房屋受损与***、***不合理的装修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希望能去现场勘查,公正判决。

元和公司无陈述意见。

兰亭物业公司未到庭陈述。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元和公司、兰亭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财产损失152,178.5元(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定)、精神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元和公司、兰亭物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6月13日,***购买阆中市××路××小区××幢××单元××楼××号住房一套并装修入住。***、***夫妇亦购买***楼上六、七楼房屋(六+一户型)。自2018年3月开始,***、***即对自己的房屋进场进行装修,并委托案外人许敏负责现场管理。至2019年9月,两套房屋最终装修完毕。在装修期间,兰亭物业公司进行了日常巡查,并针对不合理装修行为两次发出整改通知。后因***、***在装修中拆除相应填充墙、因搭设上下楼层楼梯而拆除部分现浇板等产生相应震动,***认为其装修行为造成其电视墙、墙体、墙砖等开裂、楼板漏水等损害,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后经兰亭物业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就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合意。2020年4月13日,***自行委托阆中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测算,该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认为修复费用共计拾伍万元左右。

诉讼中,***申请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相应鉴定机构对致损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1月6日,四川正路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给一审法院出具复函,表明***室内墙面乳胶漆开裂、面砖和电视墙开裂、卧室楼板渗水的原因无法确定,故,无法完成鉴定委托。2020年4月9日,四川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退回鉴定的说明”,表明因当事人双方无法提供造价鉴定所需资料,无法进行鉴定。鉴于此,一审法院自行委托阆中市浩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了现场勘查。10月21日,该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受损情况及维修费用的审查意见,该审查意见对受损原因未能予以确定,分析整改修复费用为4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夫妇在对所购房屋进行装修时,理应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不损害他人权益并尽量减少对周边邻里正常生活影响的前提下进行施工。虽然相关鉴定机构对***房屋受损原因不能进行鉴定确认,但从查明的案件事实看,***、***在装修施工中,因拆除填充墙及因搭设上下楼层楼梯而拆除部分现浇板等行为,产生了相应震动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亦多次发生纠纷,在物管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出面协调中,***、***的现场负责人亦同意为***进行修复,双方仅就修复方式及费用不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证明***、***的装修行为与***房屋及装饰受损之间存在较大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有关装饰公司现场勘查并出具意见,整改费用为44,500元,但结合装饰装修质量要求及生活经验,***房屋出现的墙砖空鼓问题,应属原装修施工质量问题,与振动无关,该问题的整改费用,不应纳入赔偿范围。故,一审法院酌定本案损失金额为40,000元,应由***、***赔偿。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元和公司承建了***、***夫妇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也否认系元和公司承建。故,***要求元和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兰亭物业公司在***、***进行房屋装修期间,进行了日常巡查、责令被告对不当施工行为进行整改、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处理争议问题,已尽到了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职责,***要求该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由***、***共同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40,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7元,由***负担777元,***、***负担9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诉讼参与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本案二审围绕***、***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虽然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无法确定案涉房屋的致损原因。但是一审法院委托的阆中市浩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查勘后认为案涉房屋受损原因可能与震动相关;***出示的录音中兰亭物业公司证实在同一小区发生过类似装修造成邻居房屋装饰裂纹的情形,且兰亭物业公司对该证据并无异议;兰亭物业公司出示的装饰、装修巡查内容反映,在2019年3月17日即***、***房屋装修过程中,***向兰亭物业公司和***、***装修负责人反映装修导致其房屋出现裂纹的情况,***、***装修负责人当场同意为***房屋恢复原状。根据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装修行为与***房屋及装饰受损之间存在较大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关于“***、***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参考阆中市浩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修复价格的意见,结合当地装修市场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本案损失为40,000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出任何证据来证实本案***实际的损失金额,故***、***关于“一审法院以阆中市浩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而认定整改修复费用维44,500元错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周朝阳

审 判 员 何顺红

审 判 员 刘 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孙昊

书 记 员 陈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