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208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2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君。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3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56年12月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郎家拐街6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4XL1U。
法定代表人:王镒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洪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