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980号
原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郎家拐街6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4XLIU。
法定代表人:王镒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马媛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何黑),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珈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