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238号

原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郎家拐街66号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4XLIU

法定代理人:王镒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出案件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