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238号
原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郎家拐街66号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4XLIU
法定代理人:王镒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出案件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