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238号

原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郎家拐街66号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4XLIU

法定代理人:王镒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出案件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