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623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613697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鑫(漳州)海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7537656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鑫(漳州)海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623执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