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龙鑫(漳州)海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执恢42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东久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61369780。

法定代表人:张月卿,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海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漳浦县六鳌镇虎头山海产品(紫菜)加工区会信用代码91350623775376564T。

法定代表人:余俊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漳州)海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漳州)海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漳州)海产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国

审判员  胡于军

执行员  李朱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逸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张丽国联系人电话: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