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3民初5130号
原告: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浦县古雷镇新港城世纪金源19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3003898311R。
法定代表人:郑贵章,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38号东久花园城A幢2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61369780。
法定代表人:张月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炳团,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达芳,漳州市漳浦县鼎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雷镇政府)与被告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雷镇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杨宏文,被告银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林炳团、邱达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雷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银城公司违约责任,判决银城公司支付给古雷镇政府违约金计50万元(按履约保证金50%计算);2.判决银城公司承担案涉合同范围内房屋拆除后尚未清理渣土等垃圾的清运费用(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确认);3.判决由银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及鉴定费用。审理中变更为1.依法解除古雷镇政府、银城公司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银城公司支付给古雷镇政府违约金计50万元(按履约保证金50%计算);2.判决由银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古雷镇政府、银城公司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银城公司受托承担古雷石化产业区房屋拆除工程项目第5号标段内的古雷村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拆除。同时在第三条明确约定银城公司责任:编制拆除、环保方案及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拆迁工地防止扬尘污染工作。房屋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扬尘的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第四条约定银城公司应对拆除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渣土清运消纳、平整土地达自然平整工作,同时负责对拆除房屋毗邻的修整、加固,并经古雷镇政府验收合格;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若因银城公司原因造成拆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其退出,或给古雷镇政府造成经济损失的,古雷镇政府可解除本协议,银城公司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向古雷镇政府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等(具体条款详见《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银城公司向古雷镇政府支付履约保证金计100万元整(已退还80万元整)。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古雷镇政府曾多次通知银城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确定房屋拆除后渣土等垃圾清运并验收合格,但银城公司仍未能履行义务。2019年古雷镇政府委托福建省蓝图勘测有限公司对银城公司尚未清理的房屋垃圾分布点进行勘察,确定古雷村村内尚有55处垃圾未清运,面积合计160.92亩。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银城公司理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银城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房屋拆除后渣土等垃圾清运工作,已构成严重违约。2020年4月13日,古雷镇政府向银城公司邮寄通知,决定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合同,并依法追究银城公司违约责任。鉴于银城公司自漳浦县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至今,仍未能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清运义务,现古雷镇政府保留今后追究银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基础上,对原诉讼请求给予变更,并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银城公司辩称,一、因古雷镇政府不按《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配合、协助义务,且还屡屡制造事端导致答辩人拆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只能缓慢进行,现古雷镇政府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明显有违民事诚实信用、公平对等原则,敬请审判庭依法予以查明并驳回诉求为盼。古雷镇政府于2015年6月25日与答辩人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有效,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明了,其中的第二条约定“甲方责任1、提供相关文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拆除手续,协助乙方接洽政府、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第一条第四项“完成拆迁工作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__日内……”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古雷镇政府应当为答辩人拆除房屋等提供必要条件,协助答辩人解决拆除施工中的用水用电问题、申报消纳场地等工作,在交付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古雷镇政府不但没有按合同约定配合协助答辩人开展工作,反而背道而驰,滥用公权力对抗答辩人履行合约,在答辩人授权当地协助机构申请提供场地处理废弃物时,既不提供处理废弃物的场地,又唆使当地的各种执法部门通过拉闸断电、扣押答辩人运输车辆的方式,阻碍、阻止答辩人及时完成消纳拆除废弃物的处理工作,更没有提供相应的消纳设备设施施工场地给答辩人使用,使得答辩人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处处碰壁,龟速进展,将答辩人玩弄于股掌之间。现古雷镇政府请求解除该《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明显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本案合同的签订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法确定的,合同签订后,古雷镇政府并未办理拆除物按序移交手续进行验收,且其又自行暂留部分房屋作为征迁办公和其他项目监理部的用房,还有部分“钉子户”房屋古雷镇政府也没能完成征迁,除此之外其他的案涉工程答辩人已全部完工,现古雷镇政府以此作为答辩人拆除未完成和渣土垃圾未清运的违约行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也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合同的签订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法确定的,答辩人为此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本想通过对拆除物残值的再利用回收成本,现古雷镇政府作为公权机关,无视合同的条款约定,背离合同履行的公平对等原则,欲中途中止合同,明显是欺人太甚,答辩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请求古雷镇政府本着合同订立的宗旨,积极协助答辩人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合同。
三、根据《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九条“不可抗力”的约定,本案拆除工程长期受新冠肺炎重大疾病疫情以及古雷镇政府等政府行为的影响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甚至不能履行的,答辩人即便稍有违约,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综上,答辩人认为,本案古雷镇政府不按《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协助、配合施工义务,未办理拆除物按序移交手续进行验收,且还屡屡阻碍对抗答辩人开展拆除施工,并自行暂留部分房屋作为征迁办公和其他项目监理部的用房,部分“钉子户”房屋也没能完成征迁,答辩人不存在《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八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拆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乙方退出,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按履约保证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古雷镇政府任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提出无理诉求,明显违反民事诚实信用原则,视政府部门形象于不顾。因此,答辩人敬请审理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古雷镇政府的诉求为盼。
古雷镇政府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银城公司企业登记信息;2、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5年6月25日,古雷镇政府、银城公司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银城公司受托承担古雷石化产业区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项目第5标段内古雷村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拆除,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3、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委托书、开户许可证、收据,证明银城公司向古雷镇政府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已退还80万元;4、关于限期清理建筑废料、渣土的通知书、通知送达回执、EMS快递单,证明古雷镇政府向银城公司送达《关于限期清理建筑废料、渣土的通知书》;5、关于建筑废料、渣土清理的通知、中通快递单,证明古雷镇政府向银城公司送达《关于限期清理建筑废料、渣土清理的通知书》;6、通知、EMS快递单,证明古雷镇政府向银城公司送达解除拆除工程施工合同通知;7、古雷石化产业区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各村建筑垃圾面积表、建筑垃圾分布图、面积图,证明涉案清理垃圾分布地点和面积情况;8、验收说明、现场照片,证明古雷镇古雷村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未清运完毕。
银城公司质证后认为,对古雷镇政府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至7真实性由法院认定,证据8有异议。
银城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建筑废料”处置授权书,关于建筑废料、渣土清理的通知,证明银城公司授权厦门伟泽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置拆除的建筑废料主体适格;2、用电通知书、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关于拆迁垃圾生产线的情况报告,关于帮助协调征迁残留建筑废弃物清理临时用地事宜的函,古雷整岛搬迁工作腾房拆除办公室的证明,证明古雷镇政府形式上给予银城公司支持,实质上均未落实《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上约定的用地、用电等配合拆迁工作的协助义务;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解除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关于商请对厦门伟泽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雷碎石场项目供电情况核查的函,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停止为厦门伟泽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碎石项目供电的函,证明古雷镇政府形式上(表面上)认可厦门伟泽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助机构进行协助施工,但实质上通过各种执法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干预阻碍,严重违反了《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协助义务;4、视频及照片,证明古雷镇政府通过各种执法机构阻碍阻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违约方是古雷镇政府而非银城公司的事实。
古雷镇政府质证认为,对银城公司提供的证据1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证据2系案外人厦门伟泽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古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的申请材料、证据3系古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对厦门伟泽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置,真实性由法院审查为准,证据4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对古雷镇政府提供的证据1、2银城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3系银城公司缴交保证金的银行凭证、收据,予以确认,证据4、6、7,与银城公司没有履行完成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相符,证据8系拍摄于案涉现场,与银城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事实,未达到合格验收的条件相符,可予以确认。银城公司的证据1,只能说明其与案外人厦门伟泽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包合同案涉的建筑废渣的再利用的行为,证据2、3系厦门伟泽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古雷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的交涉事项、证据4系古雷经济开发区相关工作,与本案审理的因《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无关,据此,对银城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在本案中不宜做出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5日,以发包人古雷镇政府为甲方、承包人银城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范围、拆除量、拆除期限、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工程验收标准、安全责任、拆除物的处理、拆除残值回收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解除等进行详细约定。其中,工程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对5号标段内的漳浦县古雷镇古雷村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拆除,在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后,乙方应及时将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工程验收:乙方应对拆除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渣土清运消纳、平整土地达到自然平整工作……。拆除残值回收款,1.本工程实行按标段专业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包渣土清理、包税费、包质量、包工期、包承包风险、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通过甲方验收的方式由乙方承包;2.中标人须在中标后3天内将拆除残值回收款和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到招标人指定账户,与招标人签订房屋拆除合同。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拆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乙方退出,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合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由于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银城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古雷镇政府转账缴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已经于2016年2月3日返还80万元,目前尚余2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银城公司依约进行拆除工作,但存在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形,古雷镇政府多次向银城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通知的期限内限期履行合同义务。
2017年4月26日,古雷镇政府向银城公司送达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清理建筑废料、渣土的通知书》,该通知载明“银城公司:兹因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需要,限你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项目红线范围中属于古雷村河边自然村房屋征收区域内地面、地下所有拆除的建筑废料、渣土清理干净。若逾期未清理,将由本府统一处理”。
2018年1月15日,古雷镇政府向银城公司邮寄《关于建筑废料、渣土清理的通知》,该通知载明“银城公司:根据古雷镇政府与你公司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你公司应对拆除范围内渣土清运消纳、平整土地达到自然平整。限你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将古雷村房屋征收区域内的所有地面、地下拆除的建筑废料、渣土清理干净。若逾期未清理,视同你公司放弃建筑废料、渣土残值的主张,将由本府统一雇用机械进行清理,费用从你公司的安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安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本府保留进一步追偿权。”
上述通知后,银城公司仍然未能按合同约定及上述通知的要求的期限,完成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4月13日,古雷镇政府向银城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载明“银城公司:古雷镇政府根据你公司与镇政府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已多次通知你公司限期对拆除范围内渣土清运消纳,平整土地达到自然平整,但你公司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现本府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之规定,决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将依法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此后,古雷镇政府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申请本院进行诉前调解,本院依法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向银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并经协调、调解,但银城公司拖延至今仍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验收条件。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古雷镇政府与银城公司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银城公司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及场地平整,房屋拆除产生的残值由银城公司享有作为报酬,古雷镇政府与银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属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银城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古雷镇政府多次通知并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后,银城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虽双方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明确履行期限,但在古雷镇政府于2020年4月13日向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至今,也超过一年半有余的时间,若银城公司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遵循合同履行规则,完全可以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银城公司仍拒不履行,银城公司的逾期履行行为导致古雷镇政府的合同目的无法完全实现,据此,古雷镇政府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依法予以支持;请求银城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按履约保证金50%计算)的诉讼主张,该主张数额偏高,考虑到银城公司目前的履行情况、违约程度及导致古雷镇政府招商引资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等具体情况,酌情按履约保证金的20%确认其损失计算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所述,古雷镇政府请求依法解除古雷镇政府、银城公司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银城公司支付给古雷镇政府违约金计50万元(按履约保证金50%计算),判决由银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诉讼主张,基于本院上述分析意见,对解除合同予以支持,违约金调整按履约保证金的20%即20万元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五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与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二、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违约金200000元;
三、驳回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负担2250元、福建银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合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