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9934号
原告: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西路158号亚都天元居1幢6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柳州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