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港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7406号
原告:南京港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金陵国际家居**B8212、B83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江北新区柳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港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港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港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