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国信和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2202号
原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星火路17号中建环球大厦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7643725。
法定代表人:郭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强,江苏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江苏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信和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KM310。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信和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琬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牛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