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26财保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井荣,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2********,汉族,居民,住涟水县高沟镇天泉路*号。
被申请人:江苏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6626539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振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如来。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井荣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苏0826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徐井荣与共有人朱菊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高沟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井荣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井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徐井荣与共有人朱菊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高沟字第××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井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爱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