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民初45号
原告:漳浦县正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洪泳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佳,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厦门市信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张攀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浦县正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信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漳浦县正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漳浦县正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县正德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5元,减半收取计2987.5元,由漳浦县正德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燕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