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民初3159号之二
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朱法磊,董事长。
被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壮,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瑞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白宏明,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天瑞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19元减半收取2690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焉兆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