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732号
原告:苏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凤阳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绪丽,总经理。
被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岗洼44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魏世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业务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南岗洼542号。
负责人:张宁,经理。
原告苏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业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来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41元,由原告苏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根
人民陪审员 冯建林
人民陪审员 周忠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