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1293号
原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6号1号2层207。
法定代表人:魏世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北京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燕,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3 334.47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7 606.32元(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起诉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印刷博物馆(以下简称印刷博物馆)签订编号为RT201500907000000的《中国印刷博物馆文物库房恒温恒湿、空气净化、温湿度监控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用于印刷博物馆的文物库房建设。合同总价款为684 683.8元;交货地点是印刷博物馆;货款的支付方式为:预付款30%,设备到达现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2015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84 864.36元货款。2015年11月19日,原告将被告购买设备送达合同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经印刷博物馆审计后,购买设备的总金额为542 443.14元。设备投入使用已经四年多,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剩余货款303
334.47元。故原告提出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及印刷博物馆签订的《中国印刷博物馆文物库房恒温恒湿、空气净化、温湿度监控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任意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经双方确认,项目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晶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