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不服管理某某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0101行初1031号 原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6号2层2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福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被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司法局干部。 原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罚【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9】4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