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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常熟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509执9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常熟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邵某,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执行人:杨某,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常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邵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509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83977.32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为165.14元;以383977.3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3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8元、2492元,合计61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经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至期,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徐某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86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8587.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12月6日,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人员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 二、2024年12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值扣划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予以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4年12月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常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牌号:苏U2××**)、被执行人邵某名下有车辆(车牌号:苏ED××**),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进行变现处置。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5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 (三)查明被执行人常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苏州市吴江区及苏州大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杨某、邵某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常熟××路××号××广场××幢××房××,该房地产已被常熟市人民法院进行变现处置,本院已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寄送了参与分配函,如有可分配款项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杨某、邵某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常熟××和××村××幢××房××,该房地产已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又因本案债权非抵押债权,故本院对该房地产无处置权。本院依法向首封法院寄送了参与分配函,如首封法院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后有可分配款项,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 (四)查明被执行人在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有价值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被执行人杨某、邵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反馈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常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某及被执行人常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执行人杨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5年6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2025)苏0581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熟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故本案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常熟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186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6186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明的财产状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