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9590号 原告: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13楼北10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镇工业区东路2号。 负责人:唐殿珂,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林业站站长。 原告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顺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通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通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镇政府支付天通顺达公司拆除费用458.646153万元;2.判令***镇政府支付2019年6月19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76.3065万元,支付2022年10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2293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镇政府承担。后,天通顺达公司撤回了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4日,***镇政府对“通州区***镇2019年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拆除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天通顺达公司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对拆除工程的范围、时间、工程量计算办法、拆除费用计算办法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天通顺达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并通过了***镇政府组织的验收,涉案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之后,***镇政府委托审计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计,涉及天通顺达公司的拆除费用共计2155.098753万元。***镇政府已经支付了1696.4526万元,尚欠458.646153万元未支付。天通顺达公司多次要求***镇政府支付欠款,但至今未果。为了维护天通顺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镇政府辩称,不同意天通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经审计确定最终的拆除费用总金额为2155.098753万元,已经支付1696.4526万元,剩余458.646153万元没有支付。其次,没有支付尾款的原因是因为涉案工程是专款专用,属于园林绿化工程,需要区园林局打款给我方,我方再支付给天通顺达公司。尾款中涉及到罚拆罚没的部分,是天通顺达公司拆的,这些标的物是受过行政处罚,属于罚拆罚没的范围,现在园林局也没有支付给我方这笔费用,一直在沟通,现在还没有解决的路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4日,天通顺达公司中标“通州区***镇2019年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拆除工程”。2018年12月,天通顺达公司(乙方)与***镇政府(甲方)签订《通州区***镇2019年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拆除工作内容、范围、工作量、拆除期限。一、委托拆除范围:通州区***镇2019年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涉及的构筑物、**、白地、林地、大棚、大田、机井变压器、菜地、果园、土方的拆除工程。二、拆除质量要求:各类构筑物、**、白地、林地、大棚、大田、机井变压器、菜地、果园、土方等应拆除到招标要求的交地标准,拆除渣土全部清运出场,拆除过程中应文明施工防治扬尘,进行裸地苫盖(裸地苫盖材料指定为绿色遮阳网)。三、完成拆除工作期限:接到场地平整通知30日内必须完成场地平整任务。第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含大棚)的拆除工作。一、残值的处理。拆除后所有拆除物归施工单位所有。二、工程量计算。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渣土清运及消纳、包税费、包质量、包工期、包承包风险、***施工,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2.工程量计算方法:以测绘公司出具的建筑面积为准。3.付款方式及结算: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付款50%,全部竣工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余款;结算办法为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双方另议。第三条、甲方责任。一、按合同规定的取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拆除费,拆除构筑物单价每平方米36.93元,拆除**单价每平方米19.93元,拆除白地单价每平方米4.93元,拆除机井变压器单价每台4**元,拆除林地单价每平方米9.93元,大棚单价每平方米9.93元,大田单价每平方米9.93元,菜地单价每平方米9.93元,果园单价每平方米9.93元,土方单价每平方米9.93元。《施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6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镇林业工作站向***镇政府提起《关于申请拨付***镇2019年园林绿化项目***镇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土地整理工作拆除服务费的请示》,内容为:***镇2019年园林绿化项目***镇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土地整理工作,通过招投标与天通顺达公司签订合同,按照要求完成了项目用地拆除服务工作。为促进工程顺利进行,镇林业站于2019年6月18日向镇政府申请批准拨付拆除服务费(60%资金)16964526元。 此后,***镇政府委托北京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天通顺达公司拆除服务费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拆除费用共计2155.098753万元。天通顺达公司对上述审计的拆除费用总额表示认可。双方均认可***镇政府已支付天通顺达公司拆除费用1696.4526万元,剩余458.646153万元拆除费用至今未支付。 关于未支付剩余拆除费用的原因,***镇政府提交了通州区生态环境建设指挥部园林绿化分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地上物腾退资金和土地流转费相关使用的通知》证明园林局禁止各乡镇对于罚拆罚没地块使用园林绿化腾退资金进行地上物赔偿,亦证明***镇政府并未收到园林局的该笔款项;提交了8户涉及罚拆罚没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涉案工程涉及到了罚拆罚没部分。 庭审中,***镇政府称不知晓涉案工程有涉及罚拆罚没的部分,2018年启动工程,在拆除工程完成且做完绿化后,规划部门才告知有涉及罚拆罚没的部分。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天通顺达公司与***镇政府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首先,天通顺达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拆除工程,且合同约定支付余款的条件已成就,故***镇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拆除费用。其次,***镇政府以园林局未支付该笔款项为由不同意支付剩余拆除费用,因园林局并非《施工合同》相对方以及拆除费用的给付主体,***镇政府该项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再次,***镇政府以涉案工程涉及罚拆罚没部分,不同意支付拆除费用的辩解意见,因天通顺达公司是经过招投标的合法程序中标涉案工程,拆除过程亦是按照***镇政府的要求进行,***镇政府并未告知涉及罚拆罚没部分的处理意见,故***镇政府以此为由不支付剩余拆除费用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如上所述,对天通顺达公司要求***镇政府支付剩余拆除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除费用4586461.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45.85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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