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自编A塔16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3号楼10层1102-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仲裁字第3603号裁决书,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的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现需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仲裁字第360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宝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闫鸿
书记员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