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廊民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田保税区桂花路西红树福苑5栋125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99号北办公楼347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上诉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争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明确一致表示了请求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请求,因此该约定应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应当交由仲裁委员会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与被上诉人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意华广场1#2#楼地下一层中央空调及送排风系统施工合同》,故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为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