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廊民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田保税区桂花路西红树福苑5栋125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99号北办公楼347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上诉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争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明确一致表示了请求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请求,因此该约定应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应当交由仲裁委员会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与被上诉人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意华广场1#2#楼地下一层中央空调及送排风系统施工合同》,故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为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