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建(北京)建筑工程、秦建(北京)建筑工程西安分公司,蓝田县新港置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2民初124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夏清忠。

被告: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已注销)。

负责人:雷波

被告:雷波,男,汉族,居民

被告:蓝田县新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公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秦建北京总公司)、被告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秦建北京西安公司)、被告雷波、被告蓝田县新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港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邢超,被告新港置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公让、杨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建北京总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秦建北京西安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被注销,原告申请该公司负责人(开办人)雷波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9.5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969.5元由原告**负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西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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