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2民初124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夏清忠。
被告: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已注销)。
负责人:雷波。
被告:雷波,男,汉族,居民。
被告:蓝田县新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公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秦建北京总公司)、被告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秦建北京西安公司)、被告雷波、被告蓝田县新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港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邢超,被告新港置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公让、杨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建北京总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秦建北京西安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被注销,原告申请该公司负责人(开办人)雷波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9.5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9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 晓 飞
人民陪审员 沈 淑 利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西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