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2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自编A16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魏晓雄,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3号楼101102-02

法定代表人夏清忠。

被执行人夏清忠,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仲裁字第3603号裁决书,于202056日立案执行的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清忠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现需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仲裁字第360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杨海澄
审  判  员   赵立新

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闫 鸿
书  记  员   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