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固兴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固兴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53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华固兴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21层2121室。
法定代表人:杨吉。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固兴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称基于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